关于建立区公安分局与区法院户籍信息集中查询机制的建议

  • 时间:2016-05-05
  •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以来,社会公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法院司法工作也有了更高的期待。但受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立案登记制等因素影响,法院案多人少问题也变得更加严重。在此背景下,通过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提升司法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区金融企业较多,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十分活跃,这也导致了经济纠纷的多发。2015年区法院审结民商事案件1万多件,其中此类纠纷案件多达7000余件。这类经济纠纷与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传统民事案件相比,原被告双方并无较强的联系,大多数原告并不了解被告的个人情况,不少原告在经济交往中也未注意收集被告的身份证号、居住地等信息,虽然在立案登记制的大背景下,即使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身份证号或居住地址,法院也不能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起诉,但在司法程序中,法院确定管辖、送达文书等工作的开展都需要建立在查实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基础上,因此,在实践中,法院有大量案件需要前往公安部门查询当事人身份信息。

      而当前的查询模式是由法院的每个承办法官前往户籍中心或派出所进行查询,算上交通时间和等待时间,查询一个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需花费法官2个小时左右的时间,根据区法院进行的调研,现在每个法官办理每件民事案件的平均时间只有10个小时左右。由此不难看出原有这种查询方式效率是十分低下、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另外,由于缺乏专人对接,实践中还存在查询信息任意性较强的问题,经常出现某个工作人员同意查询、另一个工作人员却不同意查询,查询到信息后又要求法官去派出所再去查询的情况。由于实践中不少案件查询相关信息都是为了确定管辖、进行送达,查询结果并非作为证据使用,有部分法官甚至运用私人关系进行口头查询,这也有损于信息查询工作的严肃性。近年来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通过与银行、土地等部门建立点对点集中查询系统,使得查询效率得到显著的提升,也从侧面印证了信息化集中交流平台对提升司法效率的重大作用。

      为此建议:

      1、由区政法委牵头协调区公安分局和区法院签订户籍信息集中查询协议,对查询范围、查询条件、对接人员、反馈期限等进行明确约定。

      2、以集中查询协议为基础,建立点对点查询系统或依托专线的网上信息交换平台,在集中查询的基础上,实现无纸化办公,提升查询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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