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南京市秦淮区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2013年5月17日区政协一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政协委员参加政协各种会议和活动,是政协组织有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基础和关键。为进一步提升委员的整体素质,增强委员履职的使命感、责任感,充分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不断增强政协工作的生机与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协委员的职责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通过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
2.坚持团结、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宣传并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和本市、区的全面发展,积极协助区委、区政府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增进和谐的工作。
3.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界别群众,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及时了解并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诉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和中心工作建言献策。
第二条 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方式
4.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参加或应邀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参加政协及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学习会、报告会、情况通报会等各种会议。
5.参加政协及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各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参观、联谊等活动。
6.提交提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等。
7.参加政协工作理论研究和文史工作。
8.参加履行党风廉政监督员、特约监督员及其他各类监督员职责的活动。
第三条 政协委员联系党派、团体和群众
9.政协委员应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和群众,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可以提出建议和批评,对违纪违法行为,应予检举揭发,并通过适当形式向区政协或区委、区政府反映,促进问题解决。
10.每位委员每年至少要反映一条社情民意,提出一件提案。政协委员在任期内,连续两年未提出一件提案或未反映一条社情民意的,换届时政协将建议其不再连任委员。
第四条 政协委员权益的保障
11.保障政协委员的正当权益。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迫害或受到其他损失的,区政协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12.区政协委员被调整,撤销常委、委员职务的,应事前通知委员本人及所在单位,并按政协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活动的管理和考核
13.政协办公室、各专委会、各街道政协工委要对每位委员每年出席会议、参加活动的情况进行量化统计,主要内容有:委员出席全体会议、常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参加调研视察、专题协商会、学习报告会等议政活动的情况;参加各专委会和各街道工委活动的情况;提交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数量的情况等。
14. 建立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及活动情况通报制度。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活动的出席、请假和缺席情况,由区政协办公室每年根据考勤统计以书面的形式分别向全体政协委员、常委和有关方面通报。同时送区委统战部及委员所在界别或单位,作为推荐“优秀委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15.政协委员不能参加会议或活动时要履行请假手续。
政协全体会议请假:会议全程请假,一般在会议召开三天以前,向区政协办公室以书面方式请假,说明请假原因,并报秘书长批准;会议期间请假,全体会议,向大会秘书处请假,并经秘书长批准;小组会议,向本小组召集人请假。
政协常委会会议请假:一般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向区政协办公室以书面或电话方式请假,说明请假原因,并经秘书长批准。副主席请假需经主席批准。
政协委组活动请假:一般提前两天向专委会主任或小组组长请假。
政协街道工委活动请假:一般提前两天向政协街道工委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16.政协委员一年内未参加政协活动或届内无故缺席全体会议2次,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无故缺席常委会议2次或届内累计5次,经谈话提醒仍无改进,视为自动放弃政协委员资格,并由区政协会同区委组织部、统战部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应手续。
第六条 政协委员违法违纪处理
17.政协委员要自觉遵纪守法,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和维护政协委员良好形象。
18.政协委员如出现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政协章程,以及违反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政协章程第29条规定,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处分,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七条 评选与表彰
19.对于参加政协活动热情高,参政议政实绩好,社会影响大的委员,每届举行一次“优秀委员”的评选表彰活动,在第五次全体会议期间进行表彰。
20.根据《政协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关于优秀提案的评选表彰办法》的规定,每届举行两次优秀提案的评选表彰活动。评选表彰活动分别在届中召开的第三次会议期间和换届会议之前进行。
21.根据社情民意信息考核奖励办法,每年对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优秀信息进行表彰。
22.区政协将对受表彰的政协委员颁发奖牌或证书,以政协文件的形式进行通报,同时抄送区委统战部及委员所在界别或单位,区管干部抄送区委组织部。
23.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作为政协委员换届时是否留任的依据之一,供有关部门参考。
第八条 政协委员履职服务和保障
24.认真组织委员学习培训。按照人民政协的性质、任务、作用及履职要求等,对委员适时进行集中培训。通过为委员订阅报刊,发放学习资料,组织报告会、学习讲座等形式,深入学习、宣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
25.拓宽委员知情渠道。建立健全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机制,积极获取有关区情、政情信息,及时通过视察、通报、网站宣传等多种形式向委员传达,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知情保障。
26.积极为委员搭建履职平台。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界别、街道工委等组织作用,充分利用调研、视察、论坛、恳谈、座谈等形式,充分运用提案、信息、网络等有效载体,不断探索新途径、新形式、新方法,为委员履职创造形式多样的平台。
27.提高为委员履职服务的水平。提高为委员履行职责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会议和活动的计划性,合理安排,突出重点。扩大委员参与面,为更多的委员提供参与活动的机会。会议和活动的通知,一般须提前一周寄发本人,并辅以短信群发和电话通知等手段,确保委员知晓。委员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回复能否按时参加。
28.营造委员履职的良好环境。加强与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有利条件。
29.加强与委员的联系工作。认真落实委员联系制度、走访制度,密切与委员的联系、沟通。掌握委员工作情况,积极促进委员作用的发挥。了解委员需求,及时帮助委员协调、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本办法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解释权属区政协常务委员会。